公安做笔录时有恐吓、诱导情况可以取消笔录吗?
我之前配合公安做笔录,过程中感觉警察有恐吓和诱导我的行为,让我按照他们的意思说了一些话。现在我担心这份笔录会对我不利,我想知道这种有恐吓、诱导情况的笔录能不能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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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安做笔录时有恐吓、诱导的情况能否取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笔录的性质。笔录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询问时所做的记录,它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恐吓、诱导,但恐吓、诱导本质上也是一种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 如果在做笔录时存在恐吓、诱导的情况,当事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笔录因为其取得方式不合法,是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的。当事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对该笔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旦经过调查,确认笔录是通过恐吓、诱导等非法方式取得的,那么这份笔录就会被依法排除,也就是相当于“取消”了这份笔录的证据效力。但当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线索或者证据来证明存在恐吓、诱导的情况,比如当时在场其他人的证言、相关的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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