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长期见不到会影响我们的亲子关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向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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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变更
  • #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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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探望权和抚养权的概念。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的权利。而抚养权则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对孩子生活、教育等方面进行照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说明,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合法权利,另一方有义务配合。 那么,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呢?答案是不一定。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仅仅因为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并不必然符合上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但是,如果不让探望孩子的行为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导致孩子心理出现问题、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和发展等,那么另一方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当遇到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情况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首先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尝试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在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对方有虐待孩子、严重忽视孩子等行为,那么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总之,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时,另一方是否能要求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条件。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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