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对方不给钱可以收利息吗?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判决后对方一直拖着不给钱,现在申请强制执行了,可对方还是不给。我就想问问,这种强制执行期间对方不给钱的情况,我能不能要求收利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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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给钱,是可以收取利息的。这里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法律概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这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还钱时,除了原本该还的钱和正常利息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加倍利息。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所以,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对方不给钱,你是有权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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