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原定子女抚养费能否再追加?


在探讨协议离婚后原定子女抚养费能否再追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并写入离婚协议。 那么,协议离婚后原定的子女抚养费到底能不能再追加呢?答案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意味着,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随着孩子的成长,实际需要发生了变化。比如孩子升学,需要支付更多的学费、书本费、辅导班费用等教育支出;或者孩子因患病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等。这些因实际需要增加而产生的费用,都可以作为要求追加抚养费的合理理由。 其次是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或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状况显著改善,有能力支付更多的抚养费,在这些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后是当地的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抚养费。 不过,要求追加抚养费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孩子实际需要的增加、自己经济状况的变化或者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实现追加抚养费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