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受合同约定仲裁的约束吗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我的权益,我打算提起代位诉讼。但债务人和相对人之前签的合同里有仲裁条款,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的代位诉讼会不会受这个合同约定仲裁的限制,是只能仲裁还是也能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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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受合同约定仲裁的约束。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说明法律赋予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诉讼来行使代位权的途径。 在实践中,关于代位诉讼与合同约定仲裁的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和情况。在《合同编通则解释》出台前,有观点认为代位权诉讼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即便债务人或相对人以存在仲裁协议提出异议,法院也应继续审理;也有观点认为其受仲裁协议约束,若债务人或相对人提出异议,法院可能根据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债权人起诉。 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代位权诉讼的受理不受仲裁协议影响;另一方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可能受仲裁协议影响。也就是说,债务人或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具体而言,如果债务人或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后申请仲裁的,法院不应中止代位权诉讼;“申请仲裁”仅指债务人或相对人依据其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签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代位诉讼)时未声明存在仲裁协议,而合同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之前也未对此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会被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仲裁协议,法院便可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相关概念: 代位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诉讼。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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