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后是否有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要判断开发商破产后是否有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下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怠于向丙讨债,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讨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形下: 如果破产企业作为次级债务人,其主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权益的话,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行使代理权的请求,进而主张破产债权。因为自公司正式宣布破产之日起,那些尚未到赎回日期的债券即被视为已经过了还本付息期限。 然而,如果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受到限制。一方面,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债权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法律后果就是次债务人到期债务归属于债权人,会侵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违反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另一方面,破产程序本身具有追回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功能。 总之,开发商破产后,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诉讼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