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陪审员法能否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


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初衷是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然而,在实践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是指陪审员虽然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但在庭审中不积极履行职责,不认真听取案件事实和证据,在评议环节也不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形式上参与审判,没有真正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也降低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拟立陪审员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立法,可以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例如,法律可以规定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职责,要求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同时,法律也可以规定陪审员在评议环节的权利,保障其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对其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经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以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比如,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这些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陪审员能够真正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评议中,减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发生。 当然,要想完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仅仅依靠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履职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陪审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实现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