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免于行政赔偿?
我之前和别人产生了民事纠纷,已经对对方进行了民事赔偿。但现在行政部门说我还得进行行政赔偿,我不太理解,已经做了民事赔偿,难道不能免于行政赔偿了吗?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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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赔偿概念。民事赔偿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因侵权等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后进行的赔偿,比如张三不小心撞坏了李四的自行车,张三给李四赔偿自行车的损失,这就是民事赔偿。而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了企业的货物,导致企业损失,这时行政机关要进行的赔偿就是行政赔偿。 从法律上来说,民事赔偿并不能直接导致免于行政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其自身的条件和要求。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就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会因为当事人已经进行了民事赔偿就免除。 比如,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居民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民事损害,企业对居民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同时,环保部门发现该企业的生产行为违反了相关环保行政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对企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企业依然可以要求环保部门进行行政赔偿;反之,若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赔偿追责情形,即便进行了民事赔偿,也不能免除行政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是相互独立的,各自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和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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