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我和前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现在我觉得协议里财产分配对我不利,想问下能不能反悔这个民政离婚协议?还能重新分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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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民政离婚协议。简单来说,它就是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在民政局备案并办理了离婚登记,通常就会对双方产生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是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在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不合理让步。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比如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了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照顾孩子,或者有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但要是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而且不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只是单纯因为后悔就想反悔协议,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所以,民政离婚协议不是绝对不能反悔,但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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