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是否会导致合同可撤销?


在法律领域中,当我们探讨民事欺诈与合同可撤销性的关系时,需要先明白什么是民事欺诈以及合同可撤销的相关概念。 民事欺诈,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在买卖房屋时,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使得买方基于错误的认知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就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而合同可撤销,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就明确赋予了受欺诈方撤销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就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合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所以,当遇到因民事欺诈而签订合同的情况时,受欺诈方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主张撤销合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对方欺诈行为的证据、自己因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证据等,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