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能否要求再赔偿?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发现存在遗漏项目,是否能要求再赔偿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在签订协议时,双方都有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考量各项赔偿项目。而遗漏项目指的是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纳入到赔偿范围的合理赔偿项目,比如未被发现的潜在伤情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如果存在遗漏项目是因为重大误解导致的,那么受损害方是有权利要求重新处理赔偿问题的。例如,事故发生时伤者只是感觉轻微不适,签订赔偿协议后却被诊断出因事故导致的严重内伤,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同时,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方也可以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再赔偿。显失公平通常表现为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比如遗漏的项目金额较大,使得整个赔偿结果对一方明显不利。 然而,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对所有赔偿事项进行了充分考量,并且协议中也有类似“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等条款,那么要主张再赔偿就会比较困难。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胁迫则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协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能否要求再赔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遗漏项目的原因、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如果符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再赔偿;反之,如果协议明确且无上述法定情形,主张再赔偿就可能面临较大的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