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调解书下达后是否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我有个事情很纠结,之前涉及到一起纠纷,法院已经下了调解书。但是最近我发现还有一些债权没处理,不知道在调解书都下了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去申报这些债权呢?我担心错过了申报时间或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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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
  • #调解书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调解书下达后是否可以进行债权申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行为,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受偿。而调解书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一经生效,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意味着债权申报通常是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的,并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如果调解书是在非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与债权申报的破产程序并无直接关联。比如在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债权申报的问题,因为没有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依据调解书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如果在调解书下达后,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债权人是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的。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的债权人都需要通过申报债权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即使之前已经有了调解书,也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所以,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已经获得了全部清偿,那么就不存在再申报债权的问题。因为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但如果只是部分清偿,或者债务人的履行出现问题,导致债权未能完全实现,那么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就未实现的债权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调解书下达后是否可以进行债权申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在非破产程序中的调解书,一般不存在债权申报的问题;而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即使有调解书,债权人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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