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否同时主张?

我和别人签合同,在签约过程中对方有违背诚信的行为,合同签订后对方又出现违约情况。我想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况,我能同时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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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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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通常不能同时主张。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不老实,让另一方因为相信他而遭受了损失,这时候要承担的责任。比如在谈判阶段,一方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签好了,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做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二者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都有所不同。并且,同时主张这两种责任会导致责任的重复评价,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当出现这两种情况时,当事人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更合适的责任形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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