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后还能再主张赔偿吗?


在人身损害案件由民事程序转为刑事程序后,受害人依然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民事程序一般是受害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而刑事程序则是当侵害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触犯刑法时,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在人身损害案件转为刑事程序后,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同时,即使受害人没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并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不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在一些程序和赔偿范围上可能会存在差异。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符合条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受害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主张赔偿的方式。比如,如果希望赔偿能尽快到位,并且更方便处理,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自己的精神损害比较严重,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主张赔偿的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