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经济补偿金?


在探讨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时,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明确了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和时间限制。 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能请求经济补偿金呢?其实,单纯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强调的是支付二倍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间接与经济补偿金相关。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出现了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就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