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探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相关法律的更替情况。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不过,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虽然《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并非不能主张。而是通过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方式来处理。也就是说,受害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来保障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权益。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残疾或死亡,且存在需要抚养的人,就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考虑在内进行赔偿主张。这样既符合法律保护受害人及其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也与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体框架相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