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能否要求子女过往的抚养费?

我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对方很多年都没给过抚养费。现在我经济压力很大,想让对方把之前欠的抚养费补上。不知道在民法典里,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子女过往的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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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索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能否要求子女过往抚养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抚养费的定义。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成长所需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 对于过往未支付的抚养费,从法律角度是可以要求支付的。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持续性,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灭。只要子女处于需要抚养的阶段,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就有义务支付。 从权利主体来看,索要过往抚养费的权利主体通常是子女。因为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当子女作为未成年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当子女成年后,也可以自行主张过往未支付的抚养费。 在实践中,如果要主张过往的抚养费,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以及子女实际生活、教育等费用的支出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来确定过往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支持索要过往抚养费,但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在子女需要抚养的期间内,随时都可以主张过往未支付的抚养费。 总之,依据民法典,是可以要求子女过往抚养费的。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角度,还是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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