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我和配偶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我觉得自己在这段婚姻中付出较多,青春流逝,想让对方给我青春损失费作为补偿。但不知道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要求,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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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的认可和支持。也就是说,即使一方在离婚时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法院通常也是不会支持的。这是因为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或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范畴。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只有在这些法定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才能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而青春损失费并不在这些法定赔偿情形之列。 再次,青春本身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它会随着时间自然流逝,其所谓“损失”的范围难以确定。承认“青春损失”进行赔偿,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 不过,如果在离婚时对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损失给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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