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后公司名称还能使用吗

我之前有一家公司,后来进行了破产清算。现在过了一段时间,我想重新创业,想用回原来公司的名称,不知道可不可以。想了解一下,在破产清算完成后,公司名称到底还能不能再用啊?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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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公司名称能否使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后,原有标识通常不能马上使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相同,不过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至少要等一年时间,才有可能重新使用已注销公司的原名进行注册 。而且在这一年内,其他人也不能注册与原公司名称完全相同的同类型公司。 不过,如果公司不是走的彻底破产清算注销流程,而是破产重整或和解达成协议后,企业能够持续运营,这种情况下公司名称是可以继续使用的。比如企业被收购后进行重整或和解,完成相关协议后,就能够以原公司名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前,能够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以原公司名称开展全面经营。要是破产企业对外非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与清算工作无关,该合同是无效的。 总之,破产清算后公司名称能不能用,要综合看公司具体的破产处理情况以及时间等因素。 相关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资产等,结束企业运营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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