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吗?
我遇到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我对这个行为不太认可,想要申请停止执行,但是有人跟我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我就很疑惑,想知道是不是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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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一律不能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保障行政效率和行政管理秩序,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会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执行力,是要继续执行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这意味着,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停止执行的。比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继续执行处罚决定会导致当事人生产经营陷入绝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就可能裁定停止执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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