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我收到了一个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我觉得这个处罚不合理,就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我担心在复议期间,原来的行政行为还会继续执行,对我造成不利影响。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到底会不会停止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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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通常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这是考虑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如果一申请复议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例如,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决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申请复议就停止执行,可能会使违法建筑继续存在,影响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不过,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况。当出现上述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时,行政行为就会暂停执行。比如,被申请人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主动决定停止执行;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继续执行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会决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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