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是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不服,已经提起了诉讼。但现在行政机关还在继续执行这个行政行为,我就想问问,在我打官司期间,行政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停止执行呢?我担心继续执行会给我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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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是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具有约束和执行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为诉讼而使行政行为的执行受到过度阻碍,进而影响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觉得有必要停止执行,那就可以停止。(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比如行政行为执行后会让当事人倾家荡产,而停止执行又不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就可能裁定停止执行。(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那就按照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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