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怎样?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不知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怎样的状态,是继续执行还是会停止呢?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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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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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执行的。这背后有一定的道理,简单来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代表着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如果只要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和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也就是说,虽然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停止执行的。这些法定情形的规定,既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共利益,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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