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满,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我还是有点着急,想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不太清楚在行政复议期间能不能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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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这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同时利用两种救济途径,导致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防止出现两种程序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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