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是否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行为的事儿,不太懂相关法律。就是一个行政行为已经做出来了,我想知道是不是只有出现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这个行政行为才会有问题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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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法律上通常具有公定力,这意味着它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在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之前,人们需要尊重和服从该行政行为。除非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否则行政行为一般会保持其效力。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重大明显违法是指行政行为存在严重且显而易见的违法之处,达到了让一般人都能轻易识别其违法性的程度。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根本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行政行为的内容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理,像作出让公民去做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就明确了,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一旦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那么该行政行为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作出后具有一定稳定性和效力,但如果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否定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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