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平时表现不好,公司可以不给他加工资吗?


在探讨公司是否可以因员工平时表现不好而不加工资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工资调整是一个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的问题。 从劳动合同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并且这些条件与员工的工作表现相关,那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合同中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获得工资上调,而该员工平时表现不佳,未达到这个标准,公司不给他加工资就符合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起着重要作用。公司通常会制定一套关于工资调整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那么公司依据这些规章制度来决定是否给员工加工资也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表现不佳的员工不予调薪,且该制度合法合规,那么公司不加工资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工资调整的明确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关规定,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那么公司随意不加工资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不加工资并不等同于克扣工资,但如果没有合理依据,可能会被员工视为不公平待遇。 此外,判断员工表现不好也需要有客观的标准和证据。公司不能仅凭主观印象就决定不给员工加工资,而应该有具体的考核数据、工作表现记录等作为支撑。这样在面临劳动纠纷时,公司才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员工平时表现不好,公司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合法且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不给他加工资。但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公司随意不加工资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