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只签试用期合同吗?
我入职一家单位,单位说先签试用期合同,过了试用期再签正式合同。我不太懂这样合不合法,想问问单位只签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得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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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它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该法还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那么这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会被直接认定为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试图通过只签试用期合同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如不缴纳社保、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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