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
我有一份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现在有点担心它的效力问题。不知道能不能去申请司法确认,让它的效力更有保障。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已生效的调解书再进行司法确认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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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这一行为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主要是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目的是赋予这些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司法确认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本身是法院基于司法程序作出的,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民事调解书已经有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意义来讲,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需要再进行司法确认。因为它本身已经具备了司法程序赋予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再次进行司法确认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这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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