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生效证明?
我之前有个民事纠纷,法院出了民事调解书。现在我办事需要生效证明,我就想问问,这个民事调解书能不能当作生效证明来用呢?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懂的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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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生效证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调解书和生效证明这两个概念。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生效证明则是由法院出具的,用于证明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调解书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可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它是可以起到证明调解协议已经生效的作用的,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类似生效证明的功能。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仅仅有民事调解书可能是不够的。有些单位或部门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确实已经生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会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因为生效证明是法院专门对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的一种确认,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权威性。所以,虽然民事调解书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能完全等同于生效证明。如果办事机构明确要求提供生效证明,那么还是需要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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