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对于施工单位能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单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施工单位通常是符合“其他单位”范畴的。也就是说,施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是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施工单位作为一个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施工项目的招标、材料采购、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例如,在招标环节,如果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收受投标方的贿赂,从而让不符合条件的投标方中标;或者在材料采购中,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的好处,以高价采购质量一般的材料;又或者在工程验收时,验收人员接受施工班组的财物,对不合格工程予以通过验收等,这些行为只要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就会触犯法律。 不过,要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之外,还需要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受贿的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总之,施工单位本身虽然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施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有上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也提醒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