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合同不能撤销?


在探讨能否约定不能撤销合同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合同撤销的相关概念。合同撤销,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取消这份合同,让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不能撤销合同呢?从法律原理上讲,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能撤销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这是因为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他们自愿达成的协议。 然而,这种约定并非绝对有效。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即使合同中有不能撤销的约定,受损害方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法定的撤销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而设置的,具有强制性。例如,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签订合同,即使合同约定不能撤销,受欺诈方依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这是因为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不能允许通过约定来排除这种法定的救济途径。 此外,如果约定不能撤销合同的条款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该约定无效或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不能撤销,但这种约定不能排除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当出现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约定本身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该约定也可能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