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约定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时,约定他每月给孩子5000元抚养费。但现在他说约定太高,负担不起。我觉得是他不想给。我想知道,要是走法律程序,法院会不会主动去调整这个过高的抚养费金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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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抚养费约定过高时,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主动进行调整的。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给抚养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拥有良好的生活和受教育条件。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数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双方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超出了支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或者明显高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有权主动进行调整的。因为法律设立抚养费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子女权益,而不是给支付方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所以,当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影响到支付方的基本生活,甚至可能导致支付方无法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就可能会主动介入并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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