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我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现在因为一些债务纠纷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执行。我特别担心会失去这唯一的住所,想知道在法律上,法院对于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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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下,即使是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第一种情况是,当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但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支持强制执行。 第二种情形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即使剩下唯一住房,法院也可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是为了恶意躲避债务而转让房产,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种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是该房屋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法院也可强制执行。例如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是30平方米,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那么超出部分就可能被执行。 不过,如果该住房确实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不存在上述可执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因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居住需求也是法律执行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总之,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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