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还没有房产证,法院能执行吗?

我家有套安置房,还没办下来房产证。最近因为一些债务纠纷,债权人说要让法院执行这套房。我不太懂,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法院真的能执行吗?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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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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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能否执行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这意味着,虽然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但只要能通过其他证据确定其权属归被执行人,法院是有可能执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安置房的权益归被执行人,比如拆迁安置协议等文件能证明被执行人是被安置对象,法院可以对该安置房进行预查封。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待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预查封就会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然而,如果该安置房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过,如果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或者为其提供了临时住房等适当的安置措施,法院也有可能对该房屋进行进一步的执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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