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在探讨法院能否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股东清算责任的含义。股东清算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如果股东不履行该义务,法院是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介入,促使股东履行清算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也对股东清算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不仅不履行清算义务,还因为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或者无法清算,法院不仅可以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还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是能够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等方式,借助司法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股东的不作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