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复议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以未经复议为由不予受理?


在探讨超过复议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以未经复议为由不予受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存在复议前置和自由选择两种情形。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过了复议期限未申请复议,从表面上看似乎满足未经复议的条件。但是,法院在审查是否受理时,不能仅仅以未经复议这一形式要件来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然而,对于超过复议期限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超过期限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了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地以未经复议为由不予受理。 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那么即使超过了复议期限,法院也不能以未经复议为由不予受理案件。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超过复议期限的案件,不能一概以未经复议为由不予受理。法院需要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复议前置或自由选择),并综合考虑超过复议期限的原因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