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留置被执行人?
我和别人有个经济纠纷,法院判我胜诉了,但对方一直不还钱。现在法院说要处理他,提到了留置被执行人。我不太懂,法院真的可以这么做吗?这留置被执行人是怎么回事啊,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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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留置措施,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留置措施,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随意离开特定场所,目的是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留置措施往往和拘传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有配合调查、接受询问等义务却拒不履行,法院也有权采取措施让其到指定场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也明确,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里的拘传其实就包含了留置这一过程,法院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被执行人留置在指定地点,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询问工作。 不过,法院采取留置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并且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告知其权利义务等。留置的时间也有严格限制,不能无限制地留置被执行人,以避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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