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强行执行?
我是债权人,有个债务人欠我钱一直不还,我打算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强制执行。但听说他名下就只有一套住房,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对他这唯一的住房进行强行执行来偿还我的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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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债务人仅有的一套住房好像是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但实际并非如此。所谓强制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即使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是可以强行执行的。比如,债务人有子女,其子女名下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就可以对债务人的这一套住房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债务人在欠债后,为了不还钱把自己其他的房子都转让了,只剩下这一套住房,法院同样可以执行。另外,如果债权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债务人,法院也能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所以,法院是否能对债务人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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