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原告后法院是否能移送管辖?


在法律领域中,移送管辖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概念。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为法院进行移送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案件增加原告后,法院是否能移送管辖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如果增加原告这一行为没有改变案件的性质和管辖依据,原受理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进行移送管辖。例如,原本的案件是基于合同纠纷提起的,增加的原告也是与该合同纠纷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且原受理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等管辖规则具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移送。 然而,如果增加原告后,案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受理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那么法院就可能会移送管辖。比如,增加的原告使得案件的主要事实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等管辖连接点发生了改变,符合其他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受理法院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此外,法院在决定是否移送管辖时,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法院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移送的条件。如果法院决定移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对法院的移送管辖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增加原告后法院能否移送管辖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