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我有个案子,法院判决下来后,被告一直拒不执行。我想了解一下,如果要追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个罪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呢?是从判决生效日,还是从被告明确表示拒不执行时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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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要弄清楚这个罪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我们先得知道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有效时间范围,过了这个时间,权利人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里,如果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也就是在某个特定时间点完成了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这个犯罪行为发生的当天开始计算。 举个例子,法院判决被告在某个日期前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款项,被告在该日期有能力支付却明确拒绝支付,且这种拒绝支付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这个日期就是犯罪之日,诉讼时效从这天起算。 但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呈现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比如被告持续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要从这种持续行为结束的那天开始算。比如被告一直不按照判决归还房屋,持续占据着,直到某一天他把房屋归还给原告,这个归还房屋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诉讼时效从这天起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不同量刑情况下,对应的诉讼时效期限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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