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拒执罪的条件有哪几个?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它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构成拒执罪所需的几个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拒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执罪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被法院要求执行判决或者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才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其次是主观条件。构成拒执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却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执行判决,而不是故意不执行,那就不构成拒执罪。 再者是客体条件。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客观条件。这要求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