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在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该法律条文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其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结合到具体问题,如果债权人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法院会对债权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总之,当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时,债权人有可能行使代位权,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