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权是否可以带孩子在身边?


在探讨有抚养权是否可以带孩子在身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抚养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简单来说,抚养权赋予了父母照顾、保护和教育孩子的权利与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拥有抚养权通常意味着可以带孩子在身边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里的“直接抚养”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孩子会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也就是带在身边。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影响带孩子在身边。比如,虽然一方拥有抚养权,但另一方可能基于探视权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孩子与自己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就说明,即便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带孩子在身边,但也要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 另外,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比如虐待、遗弃孩子,或者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等,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有抚养权是可以带孩子在身边的,这是法律赋予抚养权人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也需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