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抚养费不给足,抚养权能否变更?


在探讨一方抚养费不给足时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抚养权,简单来说,就是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照顾的权利与义务。抚养费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支付的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一方抚养费不给足是否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方长期、故意不给足抚养费,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影响到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发展,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尽抚养义务”。例如,孩子因为抚养费不足,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或者基本生活需求都难以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然而,如果只是偶尔一次或几次没有给足抚养费,并且有合理的原因,比如突发经济困难等,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会审查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多方面情况。 如果想要变更抚养权,建议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记录、孩子生活受到影响的证据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向法院说明自己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和能力,能够为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总之,一方抚养费不给足有可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一个因素,但最终是否能变更,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