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于销售的物品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我公司有一批物品是准备用于销售的,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太清楚这批用于销售的物品能不能从销项税额里进行抵扣。我对税务方面的法律不太懂,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view-more
  • #销项抵扣
  • #增值税额
  • #进项税额
  • #税务规定
  • #销售物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流转税,而销项税额抵扣是其中一个关键概念。简单来说,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则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企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如果用于销售的物品相关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允许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所以,判断用于销售的物品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结合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可抵扣的条件,同时排除不可抵扣的情形。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