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否减刑?
我因犯罪被判处死缓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知道之后在服刑期间还有没有机会获得减刑。我在努力表现,积极参加改造,就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给予减刑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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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死缓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两个概念。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给予两年的缓期时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犯罪分子在余生都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可以减刑,答案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同时,《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就是说,当死缓经过法定程序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会相应地变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不过,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要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不能有故意犯罪行为。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总之,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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