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他找了个一般保证人。现在朋友还不上钱,我想起诉,不知道能不能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我想了解在法律上这样是否可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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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可否作为共同被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债务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需要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而一般保证人则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意味着,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是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不过,虽然法律允许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会考虑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明确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告上法庭,在执行顺序上,还是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会涉及到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有更多的选择和途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一般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很多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时,对于是否可以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存在疑虑。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为债权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总之,在法律上,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是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的,但在具体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会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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