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是否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对方找了个一般保证人。现在还款期到了,借款人没还钱,我想起诉。我不太清楚能不能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在探讨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是否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概念。债务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负有还款义务的一方。而一般保证人呢,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还钱了,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还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先对主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确定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经过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债权人不必先起诉债务人,等执行无果后再起诉一般保证人,而是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也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