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能够解除吗?


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拆迁协议能否解除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就已经在协议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就可以按照约定解除拆迁协议。例如,协议中可能约定如果拆迁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有权解除协议。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拆迁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其中的约定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定解除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拆迁协议中,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定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协议。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拆迁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拆迁协议中的主要义务等。 此外,如果拆迁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旦协议被撤销,其效力自始无效,相当于协议被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解除拆迁协议时,当事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是约定解除,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即可;如果是法定解除,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总之,拆迁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但解除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