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我家房子拆迁后分了安置房,可现在因为一些债务纠纷,法院可能要执行我的财产。我想知道,这拆迁安置房能不能不被执行啊?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唯一的住处会被执行走,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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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拆迁安置房能否排除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排除执行”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某些财产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被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拆迁安置房,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是有可能排除执行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拆迁安置房的权利人符合上述条件,例如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并且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等,就有可能排除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该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执行行为。 不过,如果不符合上述相关条件,拆迁安置房就可能会被执行。比如,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在执行时就可能会将其纳入执行范围。总之,判断拆迁安置房能否排除执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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